北京市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条件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
1.按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
2.从居委会退休并按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老积极分子;
3.在其他城市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来京取得本市户籍;
4.支持外地施工人员及其配偶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后回京取得本市户籍;
(2)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非本市户籍儿童(含幼儿园儿童、散居婴幼儿及其他未满16周岁的非在校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全日制脱产非京籍学生(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以及下列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1.已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初中生和未满22周岁的高中生;
3.父母具有本市户籍的学生及子女(北京办事处居住、学生集体居住等除外。);
4.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和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在京知青子女,及其抚养人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行子女;
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的台商及其员工(台胞)子女;
(四)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五)本市(区)属单位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人员;
(6)已取得本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国籍人员;
(7)在京工作的国家“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项目、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集聚项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其他人才项目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居住证(A类)》且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