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城市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支持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以及《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雄安新区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其他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雄安新区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申请在雄安新区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人口转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持有人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管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学校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七条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居住登记。
第八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近照;
(二)居住地址、就业和就读的证明材料之一。
16岁以下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和近亲属办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和出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放。
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发放或者签注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不办的,暂停使用居住证;按规定签注后恢复使用。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和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二条居住证登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损毁、字迹模糊或者遗失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手续。居住证持有人领取新居住证时,应当交回原居住证。
第三章权利和保护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雄安新区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公共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指标的项目和标准,并根据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申领居住证后,申请人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居住证积分核定。
申请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变更居住证积分。
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居住证积分指标相关信息,为申请人申请积分核验和变更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积分情况,并为居住证申请人提供积分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居住证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和便利。符合雄安新区积分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当规定居住证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事项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