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安居条件
南京市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范围内的在职人员适用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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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A、B、C、D、E、F类人才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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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户籍,且住房不符合本办法确定的住房标准或未在本市登记,且在宁宁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本市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注册部: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和相当于B、C、D类人才的,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E类、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经市人才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