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张

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促进辽宁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73号)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 增强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的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中小企业设备家电税前扣除力度。中小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家电,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折旧年限3年的可税前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亏损,可按规定结转下五个纳税年度抵扣。(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延长分阶段缓税政策。制造业中小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迟征收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落实国家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增值税免税额,存量免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实行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期限内,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6。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和环境保护的扶持政策。优惠政策期间,继续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等优惠政策。对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实行购买环保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增加金融和信贷支持

7。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审查和约束,推动国有大型银行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对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的投入,确保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促进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建立健全地方融资信贷服务平台,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性小额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资金。贴息资金优先用于小微企业票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0。实施煤炭、电力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广人民银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碳减排和专项再贷款工具,支持低碳生活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加强绿色金融评估,加快绿色信贷。(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管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增加对企业的援助

十一。鼓励市、县(市、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采取专项帮扶、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支持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神府示范区管委会)

12。减轻企业社保负担。【/S2/】2022年继续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总费率1%;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定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本回报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提高科技型企业的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校、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实体产学研联盟进行推广,按照企业RD投资比例给予后RD补贴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RD机构,争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检测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强供应和价格稳定

14。加强对动力煤运行的监测、预警和调控。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组织电煤储备,保障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相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的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做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价格稳定工作。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开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商品串通、哄抬价格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6。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应渠道。支持企业在省内投资开发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铁矿、铜矿等矿产开发项目,在矿业权延续、变更、设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进废钢、废有色、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资源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根据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现有企业和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在建和规划企业,不增加用电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有效投资

18。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国家沙漠戈壁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探索推进光伏治沙、滩涂光伏、水面光伏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相关市政府)

19。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有功机组节能、供热、灵活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国家规划中配套电源和跨省输变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加快企业升级转型。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加强产业基地能力建设,启动一批产业基地再造工程,推动制造业做强做优补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1。增加对新基础设施的投资。加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推进沈阳、大连等城市5G和光纤“双千兆”城市建设,推进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建设,实施沈阳、大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稳定对外贸易

二十二。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型外贸业态和模式的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区和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接客户对接。加快中欧班列(沈阳)组装中心建设,增加新班次;开通冷藏班列和定制班列,扩大运输商品种类,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确保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提高外国人及其家属来华的便利性。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4。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围绕头部企业推动实施产业链招商,举办第三届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辽宁招商周、特色产业精准对接会。积极跟进正在洽谈的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强因素支持

25。强化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类型工业用地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租、弹性期限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神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六。充分利用国家相关能源消费政策。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材料能源消耗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政策;优化考核频率,统筹考核“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目标;争取“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7。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分级分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推进各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管控白名单,支持钢铁等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精准实施企业生产管控,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减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确保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神府示范区管委会)

八。保障措施

建立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等省(中)直单位,并负责追查措施、研究储备政策、解决相关问题、全省统筹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是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积极出台有利于稳定工业经济的实施细则,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快显现政策效果。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重要节假日企业复工监测调度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省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全力推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落实。各地区、各省(中)直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相关政策措施说明

附件

有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办法》第一条所称中小企业的适用范围是指: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者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根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总资产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延期缴纳税费,是指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通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等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制造企业的适用范围,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但不足4亿元(不含4亿元)的中型制造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小微制造企业。

4.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5.《办法》第四条所称合格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骗取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款)政策。

6.第九条措施中“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普惠性小额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资金”是指:上一年度第三季度评级在1-5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自2022年起,人民银行按照其普惠性小额贷款季度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与上季度末相比的增量)的1%给予财政奖励。如果季度增量为负,将在补充后续季度后计算增量。

7.《办法》第十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碳减排重点领域碳减排效果显著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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