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南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注: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2.办理签注手续超过30日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从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