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疫情局势

福建疫情局势,第1张

福建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脱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工业〔2022〕273号),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帮助企业脱困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闽中小办〔2022〕1号)等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疫情防控、稳增长、减税降费、 转型升级、融资服务、社保减免、稳定就业、市场开拓、要素保障等方面惠及企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需要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的,不再列出)

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且单行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在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相关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融资贷款总规模为50亿元,其中泉州市扶持融资贷款规模不低于20亿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基金投资支持的,按实际实缴出资额给予奖励,但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不断推动“技改贷款”等政策性产品的发行;在监测和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时,对制造业贷款给予30%的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对制造业的投入;督促金融机构单独挂牌,严格执行普惠小额信贷计划,确保全省普惠小额信贷增速和户数实现“两个提高”的目标;金融机构不得对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盲目抽贷、压贷或断贷;鼓励各级政府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率不超过1%,取消反担保。省级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代偿补偿、费用减免奖补和再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促进融资担保和费用减免规模扩大,支持省级再担保业务不断扩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企业增产增效。各设区市在完成年度高质量发展等省级政策后,可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中安排调剂资金,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复工、增产、增效。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的贯通,支持各地按照当地省级龙头工业企业对当地合作配套产品采购额和当地中小企业合作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的一定比例,分别对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给予相应奖励。组织钢铁、水泥等重点生产企业联手重点项目,扩大产品销售。在确保完成年度粗钢控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供应链应对疫情的需要,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优势产能增产增效,统筹安排二季度粗钢生产。4月、5月、6月对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速位居全省前三的设区市(不含厦门、泉州)分别给予每月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的正向激励,统筹用于奖励当地对工业增长贡献较大的企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闽货中国行和服务贸易洽谈会活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全国双品网购节,提升福建商品网上销售水平;办好福建外贸云展系列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给予单次展会费用最高50%的补贴;开展“助力所有企业成长”培训,帮助工业企业拓展外贸业务,扩大工业品出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工业企业抗疫救灾。

一是从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4000万元,支持泉州等疫情重灾区对疫情后复工复产快、用电恢复快、贡献较大、产业链顺畅等制造业企业进行奖励。泉州等地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是纳入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的泉州市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在原年化2%贴息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贴息支持。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泉州市建成投产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财政按实际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比例由原来的5%提高到6%;

三是从省级民营企业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追加拨付100万元,支持泉州举办民营企业专场招商活动;四是支持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推广活动。活动奖补资金可从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拨付,每项活动最高100万元;五是加快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克服疫情影响,推动泉州等地创新平台和行业领军团队认定验收,及时兑现相关扶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企业新增和升级。

省财政对2022年新投产的工业企业、由规转规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对第二季度新投产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市出台配套政策。对新增进入2022年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年报库、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或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此政策不重叠享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项目对接建设。

对2022年以来引进的投资10亿元以上备案的制造业项目,年内开工或部分投产的,按单个项目投资额,分档次给予设区市民营企业对接部门前期工作经费奖励,投资额10亿元(含)至50亿元、10万元、 50亿元(含)至100亿元、20万元、100亿元以上、30万元,单个设区市累计奖励。 鼓励各级民营企业对接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提高项目跟踪服务能力。2022年,民营企业工业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安排向重点县(市、区)倾斜。加快项目节能审查进度,协调保障要素,促进项目早日投产发挥效益。引导重大制造项目闭环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在建重点项目采用封闭施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着力解决重点领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卡脖子”问题,支持50个左右重点研究和产业化项目升级省级技术创新,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加快培育高水平创新平台,开展第三批行业领军团队评选,对入选团队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加强工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和技术交流,选拔工业“工匠”。支持第五届“创想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第十二届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等产业技能大赛,给予办赛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给予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模式、新商业模式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分别最高2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符合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可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补贴或贴息政策。支持软件企业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加快RD成果转化,支持20个左右软件产业重点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电力福建”建设。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省内电动船舶制造企业,电动船舶交付运营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含新建和改造的)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补贴,其中省级首批示范项目补贴60%,单船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对省内电动船舶电池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省外市场,按已交付电池推进系统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台设备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在省内设立电池租赁企业。对于在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设备等方面开展电池租赁和分期付款的,按照电池租赁企业从电池生产企业购买电池金额的3%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该政策支持厦门相关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对投入服务(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最高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符合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可以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政策。继续引领能效、能效领跑者行动,对省级标杆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二级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根据系统建设水平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加工标准准入工作,对通过国家标准条件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全国或省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首次获得省认定的全国或省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按国家和省首台(套)政策给予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设立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金融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XI加大中小企业清欠力度。建立中小企业欠款案件处理“绿色通道”,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无争议欠款即时结算,建立有争议欠款限期跟踪结算制度,及时向中小企业通报欠款投诉情况。推进工程领域中小企业拖欠工程款全链条监管,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加强对中小企业货款的监督检查,对长期拖欠中小企业货款的单位进行通报。公开曝光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厦门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将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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