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可延缓缴税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年销售额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一、二季度可享受缓缴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年度销售条件: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1:比如纳税人D属于一家制造企业,成立于2019年12月20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一年,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销售额1000万元。根据《公告》,该纳税人属于小微制造企业。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其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任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例如,纳税人E属于一家制造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21年4月28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足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为9个月,销售总额为1200万元。那么公告中提到的年销售金额就是1200万元/9×12 = 1600万元。根据《公告》,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报告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销售额确定。
3:例如,纳税人F属于某制造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22年1月20日。如果按月报告,第一个报告期为2月,其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实际经营持续一个月,那么公告中所说的年销售金额为100万元/1×12 = 1200万元。如果按季度报告,第一个报告期为2022年4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持续3个月,公告中提到的年销售额为300万元/3×12 = 1200万元。根据《公告》,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确认信息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