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医保待遇衔接政策
天津市居民医保待遇衔接政策2021
规范居民医保待遇衔接
自2022年起,在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每年9月至12月,以下简称“集中缴费期”)未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在下一年度内随时办理当年居民医保相关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如果超过3个月,将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给予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居民医保费用不予报销。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后三个月内
参保人在三个月内参加年度居民医保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享受待遇。
暂停和终止养恤金福利,同时暂停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因各种情况被人社部门暂停或终止医疗救助的,暂停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征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暂停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其中,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参保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后,恢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后续养老待遇采取补缴方式的,补缴期间收取大额医疗救助金,相关医疗保险待遇采取补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