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待遇。一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人。
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1)一般住院。一般医院是有起付线的。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1.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级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跨县和合肥市区住院,起付线提高一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上级医院急诊,基金支付比例不变;不实行分级诊疗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2.住院起付线降低。
(1)参保学生、18周岁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
(2)特困供养人员和社会散居住院孤儿无起付线;在县城住院的贫困人口没有起付线。
(3)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在参保年度内首次免于住院起付线。
(4)恶性肿瘤放化疗、躯体康复、精神康复、自闭症康复、听力言语康复等特殊疾病患者,在不同疗程需要多次住院治疗的,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个保险年度内只设定一条起付线。
(5)实行双向转诊的,免收院内第一转和第二转的起付线。
3.保障报销待遇。一般住院费用保障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45%的比例报销。
(二)按病种付费住院治疗。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不得设立住院起付线,不受《药品和医疗服务目录》限制。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另行制定。
(3)日间病房的治疗。参保患者在日间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同类别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治疗按下列规定执行:
(1)基层普通门诊。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按比例封顶。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单次最高支付20元和50元,年度最高基金支付100元/人。
(2)大型普通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出部分按40%报销,年度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人。
(3)大学生普通门诊。大学生普通门诊可由学校按照30元/人的标准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型普通门诊待遇。
(4)特殊疾病门诊患者。整合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扩大病种范围和报销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分娩补贴。参保妇女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1200元补助。因分娩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办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2)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装配成本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残疾人下肢假肢,每只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只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配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清单和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3)器官捐献或组织手术。参保居民捐献器官或组织的住院费用(不含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的费用及院外配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居民在市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肥市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居民因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