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最新)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相关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产或者终止妊娠后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含奖励产假6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的,享受30天产假;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后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相关规定:
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括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的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