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规定的休假天数计算。
即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休假天数
1.生育津贴数额可直接参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获取的《生育津贴待遇计算表》中的生育津贴数额。
2.本市城乡居民的适龄入学人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放假天数计算。
假期天数怎么算?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98天 | 难产增加30天 | 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流动5到30天 | 怀孕4个月后流产42天 | 怀孕7个月后流产75天 |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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