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高质量产业发展,解决产业工人住房困难的实际问题,鼓励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以下简称“宿舍型租赁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1〕12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新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含统筹规划、集中建设)的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在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工业园区宿舍型出租屋参照非居住房屋的重建改造进行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临港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管理处是宿舍型出租房建设管理和房管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管理,负责项目认定、专项资金使用规划和申报。
临港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处负责项目立项;配合项目认定和财政补贴认定。
临港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是新区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界定产业从业人员的住宿需求,界定产业用地出让阶段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分配指标;配合宿舍型出租房选址规划和财政补贴认定。
临港新区管委会财务部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监督和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配合鉴定项目资金补助。
临港新区管委会规划与自然资源处负责宿舍型租赁房的选址规划,并负责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和土地供应;配合项目鉴定工作。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负责土地复垦和土地储备。
上海临港新区城建交通事务中心负责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过程监管。
上海临港新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与外联办协调各项工作,跟踪项目进展,负责住房统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宿舍型出租屋的社会化管理。公安、消防、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宿舍型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三。施工管理
(1)项目识别
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向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定。具体要求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办法》的相关政策执行。
(2)建设标准
宿舍型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标准规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宿舍型保障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以4人为主,不得超过8人。原则上没有单身宿舍。
(3)竣工验收
宿舍租赁住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所有权登记
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办理;除建设主体资产整体处置外,不得转让或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四。运营管理
主要针对管委会认定的园区平台公司集中建设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工业项目中企业建设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参照管理。
(一)经营主体
宿舍型租赁住房出租运营前,产权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相应的出租、物业组织(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出租管理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标准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标准执行。
(2)供应条件
宿舍型租赁住房应取得工程鉴定,完成竣工验收并具备全装修、水电接通、物业管理到位、甲醛含量达标等基本条件。此外,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商业设施要同步投入使用。
(3)准入条件
为工业园区内企业供货,企业安排本企业员工租赁的,租赁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纳税户、经营场所均在临港新区产业园区,由园区平台公司出具配租意见,报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2.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在工业项目建设宿舍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租金分配范围。但对新区有突出贡献、有实际困难的,由新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配租意见,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的方式进行配租。
(4)租赁价格
宿舍型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由经营主体制定,并报新区房管部门备案。租金价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屋租金价格的10%。
(5)租赁管理
宿舍型租赁住房的经营主体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在网上签约备案。经营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核实承租人实际承租者的身份证明、就业(劳动)合同等材料,并送当地人口管理部门备案。一旦承租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凭上述租赁合同和企业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
(六)租赁期限
宿舍型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双方签订2年或3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准入条件的承租人经重新审核后可以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7)使用和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落实集体宿舍式出租屋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和消防安全责任。
宿舍型出租屋承租人、使用人不得出借、转租宿舍型出租屋,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不得改变宿舍型出租屋用途,不得擅自损毁、装修宿舍型出租屋,不得在宿舍型出租屋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闲置宿舍型出租屋6个月以上。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经营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和住宅用户的违约责任。
对于宿舍式出租屋内的违法行为,经营主体应当及时向新区房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扶持政策
(1)财政和税收支持
经认定的宿舍型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外,可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申请财政补贴。中央政府已经支持的补贴金额不再重复。
(二)水电价格
经认定的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新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要求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和房管部门。
(3)财政支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宿舍型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现有住房形成非自有产权宿舍型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
六。监督和管理
(1)退出机制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投资合同对承租人的业态和经营情况进行动态检查。承租人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要求及时解除租赁合同。
(2)巡视和检查
宿舍型出租屋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化管理。宿舍型出租屋所在镇政府要建立辖区内宿舍型出租屋使用管理月度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违反规定
在巡查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出租集体宿舍式出租屋的,由新区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令退回已领取的财政补贴资金。
七。补充条款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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