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 gt gt租赁资格审查
1.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经摇号入围的申请人,在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对租赁资格进行审核。
2.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资格变更或办理年度变更手续后,需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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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住建委将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将本项目入围申请家庭信息报送户籍所在地辖区住建委,核对申请家庭现有人口和住房情况,并与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时的情况进行比对。
gt; gt gt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视为符合租赁资格审核条件:
1.人口和住房状况没有改变;
2.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以下变化,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租金分配标准不变。
包括原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变更、住房情况变更、原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现申请人范围调整为申请人。
项目管理单位可对户籍所在地住建委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后续配租。
gt; gt gt不合格评审
复核不合格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复核不合格通知书》。该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举证,仍未通过审核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向其出具公租房配租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
gt; gt gt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处理:
1.人口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户籍地住建委向申请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审通知书》。项目管理单位核实配租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通知书》退回申请家庭。
2.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住建委重新申请公租房租赁资格。审核通过后,将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通知书》,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 = =”。
3.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新通知书》发送给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重新提出资格审核申请。逾期未交付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gt; gt g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后才能提交资格审查:
1.取消公租房租赁资格的,由项目管理单位为其发放公租房配租通知书,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通知书》退回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住建委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通过后,将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通知书》,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 = =项目,原申请人= = =”
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通知书》,由项目管理单位重新提出资格审核申请。逾期未交付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2.正在进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年审的,租赁补贴资格年审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未通过年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一并取消,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取消或到期”的情形处理。
3.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信息正在变更的,项目管理单位将在变更完成后重新提交资格审核申请。
补贴信息变更是指申请错误录入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的变更,不包括补贴人口调整等其他补贴资格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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