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基本要求一览
1.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
2.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
(三)租金和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目的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缴纳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九)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房屋未分割为出租房屋或房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应附出租房屋平面图,并标明出租房屋或房间的部位和面积。
4.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代管房屋出租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
(八)被依法查封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6.租赁住房,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每间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依法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除外)。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门厅、过道、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住宅用房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