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生之夏日倾情2022-08-12  17

山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稿)

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改委、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道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1]4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车辆救援服务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参考其他省份做法,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界定服务收费的范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对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故障的车辆进行牵引(牵引)、吊装、运输等抢险救援工作,并向委托方收取拖车、吊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当事人选择社会救助组织实施救助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车辆修理、货物装卸转运、道路清扫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拖车服务按运营里程收费,10公里以内按基价收费,10公里以外收取拖车费;起重机服务是按次计费的。拖车和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三,完善救助服务体系。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清障车救援服务配置标准,配置车辆、设备、人员等救援服务力量,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置救助站,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托路网管理和应急响应平台,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四、规范救助服务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流程,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实施高速公路救援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应当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按照就近原则将车辆拖至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应当拖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者服务区,也可以拖至当事人选定的其他停车地点,但不得强行拖至指定地点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组织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救助组织,也不得阻碍或者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助组织进入服务。

五、严格价格体系。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和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等向社会公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救援服务电话等信息。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服务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严禁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高速公路上拖移违法停放的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助机构实施和收取费用。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物价局转发: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19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费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附:1。山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拖车服务收费标准

2.山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起重机服务收费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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