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吊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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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服务包括两个环节:将被救车辆提升到拖车上,以及将被救车辆从拖车上提升到事故或故障现场的卸载现场。只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2.根据拖(拖)行需要,利用牵引车的简易升降功能调整被救车辆拖(拖)行方向和方位的,不收取吊车服务费。3.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起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每辆被吊起的车辆只能按规定标准的6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一台吊车救援能力,经协商必须使用两台吊车协助救援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
4.大雾天气、夜间(21: 00至6: 00)、积雪道路、隧道内施救的,收费上浮20%(不累计上浮)。
5.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导致吊车第二次出动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吊车第一次出动的空驾驶费。第二次调度实施吊车的,适用规定的收费标准。
6.吊车的费用由施救者承担。
7.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按实际施救费用协商收费。
8.公路路基以外的起重车辆或使用50吨以上的起重机,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10.车型分类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收费公路车辆分类标准》(JT/T489-2019)执行。卧铺客车每个卧铺相当于1.5个座位。
11.车辆修理、货物装卸转运、道路清扫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