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在南京市任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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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单页,上面有详细的住址记录,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页面无地址的,必须复印第一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户口簿应按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和户口登记机关的专用印章。居民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者其他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