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关系转移条件
养老保险
员工养老金转出
转出省外:
根据《关于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就业的,不再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最后由参保地社保机构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参保人需要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写退款申请表后,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记录将被同步删除,相应的个人账户将退还给参保人。
跨省转出:
1.处理时属于停保状态。
2.遵守中转地的相关转入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出
申请人向新户籍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被核准的,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理通知书》邮寄至原户籍地社保机构转出。
医疗保险
1.办理此项业务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停止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手续。
2.参保人已在广州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不再办理此项业务。
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可选择退休待遇享受地作为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条件的其他统筹地区,办理此项业务。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即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非广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向广州市各区(任意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以随广州市外的从业人员和失业再就业人员整体转移到新的参保地。
广州社保关系转移条件
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
省内转账:
根据《关于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就业的,不再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最后由参保地社保机构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参保人需要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写退款申请表后,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记录将被同步删除,相应的个人账户将退还给参保人。
跨省转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跨省流动人员(非临时户口),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至前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者参保地因未满10年转入户籍所在地。
备注:
临时户口是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每月实际缴费时间为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在广东省内首次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年满60周岁后户口迁入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医疗保险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常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规定的参保人员,选择广州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的地点时,可申请将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广州。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即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在广州市统筹区域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到广州市。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
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和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将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到广州。
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统筹地区以外,属于跨统筹地区迁移到广州市、在广州市工作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省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