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异地就医报销待遇详解
医务人员异地分工
1.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异地定居,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长期异地居住:指拟在异地同一区域居住或已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异地常驻人员:指本市用人单位拟连续派遣到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寒暑假期间或者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在不同校区学习、实习期间,不受半年以上时间限制。
四。急救人员:指因急救和抢救需要,在统筹地区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急救的人员;
动词 (verb的缩写)长期异地驻(工)转人员:指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经备案地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往统筹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长期异地驻(工)转人员。
异地就医报销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成功,在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或备案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出院时直接在该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社保结算,无需回本市经办机构报销。
(一)、(二)、(三)、(四)项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可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
(五)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在非注册地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外医疗机构相关规定记账;不同医疗机构门诊患者不享受本市社区门诊统筹待遇。
同时,申请特定门诊医疗机构第(一)、(二)、(三)类的,应当在其备案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在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就地结算,无需回市经办机构报销。
对参加医保账户的第(一)、(二)、(三)类人员,每月应划入其医保账户的资金,通过银行划入其社保卡金融账户,由本人管理使用。
(一)、(二)、(三)异地就医人员回本市工作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1)、(2)、(3)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自备案成功之日起生效。如需延长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申请手续。(4) (5)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自就医起始日起生效,仅当前就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