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问题解答

宁波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问题解答,第1张

宁波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个体工商户依次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市民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和税务。“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

问: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个体经济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中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主要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开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加便捷、内容更加完善、流程更加优化、资源更加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便利公民自主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这项改革可以有效促进工商、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的效率。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到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和税务登记。将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可以实时共享。通过“两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开业的便利性。

问: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立了个体工商户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代码赋码规则,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模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配代码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返回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是统一报名条件,规范报名流程。《意见》按照“留有必要、归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公示等流程,缩短登记审批时限。统一注册条件和注册申请文件。申请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与税务机关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和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收管理。

三是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模式。《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公开、限时、透明,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及时披露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简单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项、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等。

四是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意见》要求各地依托现有“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流程,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融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切实实施信息交换共享。工商、税务部门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意见》强调要加强信息安全,改造升级各自的信息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顺利进行。

五是建立部门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融合”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公示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融合”网上办理。

第六,积极统筹,确保顺利实施。为顺利实施这项改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省(市)为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4个试点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减轻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负担,不同于“三证合一”对企业提出过渡期的要求,《意见》未对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规定过渡期。对申请变更登记或自愿要求换发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应当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尚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组织强制换发证照。对于因强制换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七,清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改革成果的广泛认同和应用。各地要及时梳理与“两证合一”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在制度框架内尽快修订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两证合一”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均应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做好代码转换和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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