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保险参保指南
个人参与
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16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
[处理信息]
一、本市户籍
1.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或三方协议。
二。本省非本地户籍:
1.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页);
4.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或三方协议;
5.广东省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三、本省户籍:
1.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页);
4.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或三方协议;
5.广东省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四。港澳台人士:
1.中山市公安局签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省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卡(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或三方协议。
注: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每月24日前在扣款账户预存足够金额用于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扣款日为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如因其他原因扣款失败,请使用广东税通【缴纳社保费】小程序自行缴纳。
[搬运地点]
乡镇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广东省办税服务厅小程序。
[联系电话]
0760-12366
二。单位参与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前,纳税申报时没有应参保职工的,可以注销社会保险缴纳登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费。
申报和支付
(一)社会保险费按月征收,申报缴费周期为当月1日-25日(含)。缴费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中山社保网、手机APP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前往我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