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实施工作的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1.加大增值税期末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次性返还小微企业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自2022年4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自2022年4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从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货免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扩大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
(1)自2022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收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企业,可从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可从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本人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在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前,增量免税额为当期期末较2019年3月31日新增的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后,留抵税额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本公告中提到的股票折让税额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者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免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当期期末免税额,则股票免税额为当期期末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存一次性退税后,股票留存税额为零。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规划标准》(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金融企业规划标准》(金融行业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总资产指标确定。其中,总资产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查补销售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按差别化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的纳税人,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总资产指标确定类型的,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的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且相应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
上述销售额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确定。
8.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退税额:
允许的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构成比×100%
允许的库存余量=库存余量×投入构成比×10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纳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占同期抵扣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申请免税和退税的,应先申请免税和退税。免抵退税完成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0.2019年4月1日以后已取得退税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纳税人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在一次性还清全部留抵退税款后,申请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已一次性补缴全部已退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税。2022年4月至6月,停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办理增量退税和存量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相关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上述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税抵免额后,应相应减少当期退税抵免额。
发现纳税人存在错误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退还相关退税款。
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的,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
十四。上述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继续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投入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15.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代扣代缴工作,摸清底数,周密规划,加强宣传,密切配合,统筹规划,在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以微代小、以小代退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申请退税、留抵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留抵。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最终免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84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最终免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库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