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小黑盒2022-08-12  16

宁夏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答疑解惑汇总

宁夏跨省异地就医汇总

问:什么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行为。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群有四类,分别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境外工作人员和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根据国家安排,2017年将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条件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住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问:如何办理跨省病历?

答: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登记备案,也可以登录网站备案。

(1)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异地停留的职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所需信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异地居住或工作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书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及透析住院患者,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记录,直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按转诊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对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再次转院或入院的,可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参保人还可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12333nx.gov.cn)自行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变更,完成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信息录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问:跨省异地就医证明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需要强调的是,参保人第一次办理跨省就医备案时,需要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社保卡的省外查验,以保证参保人能够正常跨省就医。

问:目前宁夏哪些地区可以实现跨省就医直接结算?

答:截至目前,与全国平台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省份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海南省、云南省、重庆市、咸宁市、湖北省、浙江省(省级和义乌市)、吉林市、本溪市、辽宁省、新疆(区级和亳州市)、江苏省(宿迁市、盐城市、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泰州市、扬州市)。安徽(省级、滁州、黄山、马鞍山)、陕西、黑龙江、宁夏、青海、湖南、河南共22个省份。目前已开通5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登陆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12333nx.gov.cn查询,或拨打12333电话查询)。宁夏参保人员在上述21个省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实现直接结算。随着更多地区与全国异地结算平台对接测试成功,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逐步扩大。

问:我区首批对外开放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区首批跨省定点医疗机构14家,已覆盖区域内5个城市。分别是: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医院、宁夏人民医院、宁夏人民医院西夏医院、宁夏人民医院眼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人民医院。接下来,我区将逐步扩大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问:如何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使用诊疗场所目录,实行诊疗场所管理,落实参保地政策,全国平台清算,省市级清算”的原则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只需个人自付,医保统筹支付部分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然后,国家平台按月对跨省异地医疗费用进行划分,由参保地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清算资金由省级财政相互拨付。

问:我区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提出的“医疗场所目录和参保地政策”原则,跨省就医实行医疗场所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参保地政策。2017年1月,我区出台了跨省异地住院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政策。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自治区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1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基本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5万元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进入大额补助,大额在35万元以内(含35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暂按本地区各区相关政策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二、三级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一、二、三档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和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一、二、三档支付比例分别为45%、60%和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一档、二档、三档分别为7万元、12万元、16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限额与本地区一致。

问: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如何安排和实施的?

答:根据国家安排,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遵循“分步走、五先五后”的原则,即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安置后转诊、先基本医疗保险后补充保险。结合异地制度建设实际,优先衔接异地就医集中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目前主要开展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我区将基本统筹、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跨省住院直接结算范围。接下来,我区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稳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问:城乡居民何时能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现阶段主要工作是直接结算异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人社部将逐步将城乡居民纳入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我区将及时跟进部署,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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