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市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
1.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按时缴纳(以次月10日前缴纳为准),补贴期限顺延;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申请人可申请补贴至灵活就业当月。
三。补贴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计算,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经费按系统从市、区(市)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四。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下简称“三个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其余人员最长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以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发放。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申请补贴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2.审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审,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核中如有疑问,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问题。审核通过后,由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不及物动词政策趋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提出补贴申请的,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任青社发〔2019〕11号)有关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身份未发生变化的,可享受补贴至批准期限届满。
2.本通知实施之日及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三个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规定核定。
七。相关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对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进行抽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办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申请补贴的条件。
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政策落实公示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政府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示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和具体金额。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3.各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谁使用,谁负责”的问责机制。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