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待遇发放标准

工伤期间待遇发放标准,第1张

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保〔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1年我省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1)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今日)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其伤残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调整。

(2)调整措施。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如下:

1.配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5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8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5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30元。

2.背衬的调整。按照上述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发放。

(3)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1年1月1日(含今天)至2021年12月31日(含今天),核定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从首次享受当月起,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调整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用的调整

(1)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今天)享受生活护理费,2021年1月1日后仍有资格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调整生活护理费。

(2)调整措施。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具体办法如下:

1.一般调整措施。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城市(含省级)人员和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广州、深圳、省级一、二、三、四级自理障碍分别按照2020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 广州)其他城市的一、二、三、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分别为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

2.特定人员的调整措施。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低于调整前的享受标准。暂不按上述第一种办法调整,改为一、二、三、四级自理残疾。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今后,当按省级普调办法调整的缴费标准高于该具体调整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该具体调整人员将纳入当年省级普调范围进行统一调整。

三。受抚养亲属养老金的调整

(1)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今日)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月1日后仍有资格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

(2)调整措施。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如下:

1.配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每人每月增发142元。属于因工死亡职工配偶、老年人、孤儿的,每人每月增发190元;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的,每人每月额外支付238元。

2.背衬的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其缴费标准经上述定额调整后仍低于所在城市202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所在城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下同),从2021年1月起调整为所在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1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低于其所在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当月起,调整为其所在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含今日)已享受且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调整支付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金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偿。其中,2021年需补足的差额,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等情况下调整的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实际调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本次调整新增的工伤保险长期治疗费,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

(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和标准。请各市于2021年9月底前调整支付到位,并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2021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表(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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