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变更和更正婚姻状况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
B.身份证
C.结婚证书/离婚证
D.判决/调解协议
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时,除户口簿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二。出国(境)登记结婚或离婚以纠正婚姻状况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
B.身份证
C.相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除提交户口簿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在中国境外结婚、离婚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附上的中文译本并经公证。在国外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丧偶改变为正确的婚姻状况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
B.身份证
C.结婚证书
d、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四。配偶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需要变更、更正婚姻状况的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
B.身份证
C.结婚证书
d、死刑判决或宣告死亡判决或宣告失踪判决或户口注销证明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被虚报、假登记更正为未婚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
B.身份证
c、结项调查核实材料
公民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婚姻状况栏登记为已婚,当事人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记录,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六。在台湾省登记结婚或离婚以纠正婚姻状况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
B.身份证
C.相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在台湾省登记结婚或离婚的,提交台湾省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七。在香港和澳门登记结婚或离婚以纠正婚姻状况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
B.身份证
C.相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在香港、澳门登记结婚或离婚,必须经司法部指定的港澳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印章。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有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更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和纠正。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