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带宠物入境规定

中国海关带宠物入境规定,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宠物的检疫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携带进境的宠物(狗、猫),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管。

(二)中国海关对进境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者地区、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实施分类管理。

(3)一个承运人每次入境限带一只宠物。

(四)携带进境的宠物应当在入境口岸海关接受现场检疫。海关根据现场检疫和检疫结果,对宠物限期放行、退运或销毁。

(五)受检疫的宠物应当从设有检疫设施的口岸进境,并在海关指定的检疫场所检疫30天。

(六)规定期限内退运的宠物,承运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海关出具的拦截证明,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或逾期不能归还的,视为放弃,予以销毁。

(7)为全面准确掌握旅客携带宠物入境的情况,承运人应在现场填写《携带宠物(犬猫)入境信息登记表》。

二。来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

(1)指定国家或地区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夏威夷、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二)从上述国家或者地区携带进境的宠物,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和预防接种证明,并植入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3)未经检疫的宠物可以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要检疫的宠物只允许在具备检疫条件的口岸入境。需要隔离的宠物。从不具备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带入中国的宠物,限期退回或销毁。

(四)对不能提供官方检疫证明或疫苗接种证明的宠物,限期退回或销毁。

只有没有植入芯片的宠物才会被隔离30天。

(5)植入宠物体内的芯片必须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15位的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可以被读写器读取。

如果芯片不符合上述标准,你应该有一个可以读取植入芯片的阅读器。

(六)宠物在运抵境内前14天内,应当接受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实施的临床动物健康检查,确保未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性疾病名录》所列的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7)附在宠物身上的官方检疫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宠物信息(包括品种、学名、性别、毛色、出生日期或年龄);

2.植入芯片的编号、日期和植入位置;

3.动物健康临床检查的结果和日期。

更改以上内容将导致证书无效。

如果证书有任何缺陷,宠物将被退回或销毁。

(八)中国海关对指定国家或者地区进境宠物的现场检疫,主要包括官方检疫证明、芯片的验证和现场临床检查。

(九)现场临床检查发现有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症状的宠物应当隔离。

三。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

(1)非指定国家或地区是指除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所有国家或地区。

(二)来自非指定国家和地区的宠物,应提供中国海关受理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出具的官方检疫证明、疫苗接种证明、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效价或免疫抗体量必须在0.5IU/ml以上),并植入芯片,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3)未经检疫的宠物可以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要检疫的宠物只允许在具备检疫条件的口岸入境。需要隔离的宠物。从不具备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带入中国的宠物,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对于不能提供官方检疫证明或疫苗接种证明的宠物,退回或销毁。

对于不能提供中国海关验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或其中一两项(包括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的宠物,隔离30天。

(6)宠物接种的疫苗应为灭活病毒疫苗或重组/改良疫苗,不得为活病毒疫苗。

(七)狂犬抗体效价检测的采血日期应不早于第二次狂犬疫苗接种(可以是同一天,也可以晚一些)。

狂犬病抗体效价检测的有效期为采血之日起一年内(注:宠物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并在有效期内再次接种的,狂犬病抗体效价检测结果继续有效)。

(8)宠物必须在“狂犬病疫苗接种有效期”和“狂犬病抗体检测有效期”内抵达境内。

(九)宠物应当在到达前14天内接受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实施的临床动物健康检查,确保未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性疾病名录》所列的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十)附在宠物身上的官方检疫证明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宠物信息(包括出生日期或年龄);

2.植入芯片的编号、日期和植入位置;

3.狂犬病疫苗的接种时间和有效期、疫苗类型(灭活疫苗或重组疫苗)、疫苗名称、生产企业名称;

4.狂犬病抗体效价检测采血日期、检测机构名称、抗体效价结果;

5.动物健康临床检查的结果和日期。

以上内容不能修改。

(11)中国海关对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实施现场检疫,主要包括对官方检疫证明、预防接种证明、狂犬病抗体效价检测结果、芯片和现场临床检查的核查。

(十二)对现场临床检查发现有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症状的宠物做检疫处理。

四。带入中国宠物的检疫要求

(1)隔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将宠物带出隔离场所。

(二)检疫期间,宠物出现异常健康状况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承运人。经携带者申请,海关可以允许宠物诊所进入指定隔离场所的指定区域进行治疗;在指定隔离场所无法完成相应诊疗项目的,将在符合诊疗条件和海关监管要求的机构对宠物进行治疗,海关对治疗过程进行监管。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解释性事项

(一)携带导盲犬、助听犬、搜救犬入境的,持有效的官方检疫证明、预防接种证明、电子芯片和相应的专业培训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免检。

(二)年老体弱、怀孕或哺乳期、既往有疾病的宠物可能不适合运输或检疫。携带者应在咨询当地兽医后将它们带入国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它们的可负担性。

"新宠物条例 "
实施时间[/S2/]:5月1日

点击查看: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48171.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8-12
下一篇 2022-08-1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