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 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共发生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事故213起,造成218人死亡、1383人受伤,不仅影响了交通秩序,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实现“不增加新量,消化存量,限制负荷”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本市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以电力驱动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车。
二。严禁生产销售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发布前购买的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于2024年4月30日结束。过渡期内,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现行规定,不得非法载客或者从事客货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过渡期后,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对在道路上违规行驶或停车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公安机关及时发布过渡期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行规定,率先制定过渡期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动词 (verb的缩写)过渡期内,邮政快递、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社会服务、公共服务需要上路行驶的,不禁止通行;农贸市场、装修市场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生产经营需要上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不及物动词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应按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不得上路行驶。电动车销售者不得在场(厂)内以特种车辆名义销售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觉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合肥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