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于人社规[2020]4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员工情况如下:
(一)申请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用人单位。
(二)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缴费:
1.允许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在本单位就业期间缴纳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政府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其在本单位就业期间缴纳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实施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就业期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的,允许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薪酬的人员,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