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计算的缴费年限,以及我市原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11月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以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