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姬发(2019)1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绩办发〔2016〕5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现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个人缴费标准
1.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320元 。大中小学生和未满18周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年龄确认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2.弱势群体补贴标准。2021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保险补贴。其中,城乡贫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人员)全额资助;对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资助130元。
(2)合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2021年起,原农村居民意外伤害保险不再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支付。
二。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一)确定新周期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新周期(2021-2023年)大病保险业务由省级政府通过招标采购程序承办,确定3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省内大病保险业务,服务期3年。在全省招标确定的3家商业保险机构中,各地区通过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双向选择,同意确定1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区大病保险业务。
(二)明确2021年大病保险政策
1.融资标准。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75元。如果国家对2021年重疾保险筹资标准做出新的安排,将在2020年筹资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部署和调整。大病保险筹资仍按原渠道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2.起付标准及其统计口径。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0000元。全省城乡贫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保障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0元。起付标准在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包括目录内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和住院医疗费用经统筹基金报销后的医保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门诊特殊疾病中门诊特定项目除外)。
3.支付标准。2021年,参保城乡居民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支付比例分段提高:起付线标准的60%为0-10000元(含10000元);1-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70%;10万元以上支付80%。大病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三)其他事项。2021年大病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定点医院选择、即时结算服务、异地就医管理等要求,按《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协〔2019〕26号)现行规定执行。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相关事宜,按照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的新周期大病保险相关办法执行。管理等未涉及事宜,按照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险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