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第1张

陕西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201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我们制定了《玉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发改委、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日

玉林市失业保险扶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中的作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19〕22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回归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章返回公司岗位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应退还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费,上年末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应具有12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实行失业保险费退还的困难企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累计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定岗位回报的参保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去年的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由上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末参保人数之比决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调离、自愿辞职或辞职、退休、死亡等正常自然减员的人数不计算在内);

4.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中国陕西网失信企业黑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陕西省国资委提供的省属企业“僵尸企业”名单)。

第四条退货标准

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第五条核查和确认

企业稳定岗位回报的核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核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章支柱产业企业稳定岗位回归

第七条基本条件

除稳定岗位回报的基本条件外,支柱企业还应提供企业主管部门(工信局、SASAC等部门)认定的支柱企业相关文件。

第八条退货标准

支柱工业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在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基础上提高10%-20%。

第九条核查和确认

支柱产业企业稳定岗位回报标准由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执行第X条的时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四章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回归

第十一条基本条件

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恢复的企业,除具备稳定岗位回报条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岗位措施,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企业2018年资产负债率为60%(含)至8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2018年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含)或一年内亏损6个月以上(含)。

第十二条退货标准

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6个月失业保险月标准和上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确定。

第十三条核查和确认

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由企业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玉林市失业保险稳定回归申请表》,并向税务机关报送2018年失业保险稳定回归办法和财务报表。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发改委、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审核,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玉林市困难企业稳定返还失业保险金申报表》上报市政府。给予稳岗回报的企业名单及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在实名登记系统做好享受稳岗回报企业的信息登记。

执行第14条的时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五章贫困地区稳定岗位回归

第十五条基本条件

国家级贫困县、区具备企业稳定回归基本条件的失业保险企业或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机构。

第十六条退货标准

对贫困地区失业保险企业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机构,稳定岗位返还标准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第十七条核查和确认

贫困地区稳岗回归的考核认定参照企业稳岗回归执行。

执行第18条的时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六章参保职工技能补贴

第19条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条基本条件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参保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缴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

(二)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除外)。

第21条证书承认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网上查询”网站上查询验证的,以鉴定日期为发证日期;职业资格证书的确认日期为证书批准日期,职业资格证书的确认日期为证书授予时间;在国家公布技能等级证书之前,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技能等级为准。

第二十二条补贴标准

取得上述证书者(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级别),提升技术技能补贴标准为初级(5级)1000元、中级(4级)1500元、高级(3级)2000元。

处理第23条的程序

申请和发行程序参照《关于转发:的通知》(郑宇人社发〔2017〕548号)。省内取得的证书信息可在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系统中进行比对核对,省外取得的证书信息可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所(http://zscx.osta.org.cn/)、中国人事考试中心(www.cpta.com.cn)等全国网上查询系统中查询。已取得的相关证书在全国查询系统中暂时无法查询的,经代理机构备案后,能够按规定再次查询。

第二十四条关系转移

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劳动者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其在原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补贴的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当累计计算保险金,并在转移信息中注明转移方是否领取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的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稳定岗位回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与稳定就业相关的支出。资金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返还。其中,企业稳定岗位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补贴”科目中列支,经营困难且预计能够收回的企业稳定岗位返还资金从“其他科目”中列支。稳定岗位回报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当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和拨付的监督机制,严格遵守审核规则,加强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范廉政风险。加强技防和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验资质,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内外勾结。骗取基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陕西省榆林市失业保险稳定回归申请表。电子表格文档

附件2:陕西省榆林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备案表。电子表格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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