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是什么?
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有非军事雇员的用人单位及其非军事雇员;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5)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在本市的退役士兵。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员工。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