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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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越秀区租户子女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教育局〔2017〕29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广州市教育局〔2017〕5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租人子女,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父母在越秀区租住房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承租人在越秀区承租的房屋应为其在广州的唯一住所,即适龄子女及其父母在广州无房产或其他住所。

第四条承租人子女具有越秀户籍的,按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申请小学一年级的租户子女。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房凭据。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本居住单元无越秀对口小学1-5年级学生,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的父母在广州有其他房产的,或者同一居住单位的学生在报名时在对口小学就读1-5年级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父母租住本单位私有房屋或非产权房屋,持有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承租人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越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自有产权房或私房,持有住建部门核准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在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2)在广州市民办小学就读(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公办小学就读的,原则上在就读区升入初中)。

第五条承租人子女具有广州市其他区(不含越秀区)户籍的,按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申请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当年4月30日前(含本日,下同)已办理完备手续(持有住建部门认定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且在该地址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租赁期限为当年4月30日后至少两年(以登记备案截止时间为准)。同时,全市正式注册时,本居住单元无子女在越秀区小学1-5年级就读。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需要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学位。

2.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当年4月30日前已办理完备手续(持有住建部门认可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有效房屋租赁合同),且在该地址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租赁期限为当年4月30日后至少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截止时间为准)。同时,全市正式注册时,两年内无本居住单位子女在越秀区中学就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承租人子女想在广州市民办小学就读(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公办小学就读的,原则上在就读区升入初中)。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条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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