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工大病保险特殊人群待遇
中山职工大病保险特殊人群待遇
参保人出院当日,按以下规定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户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返贫人员:
1.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800元。参保人享受职工特定疾病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超过800元至1600元以内的,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超过16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5%。没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如果参加 ,职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3000元。参保人享受职工特定疾病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超过3000元至6000元的,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超过60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5%。没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