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对象
哈尔滨新生儿
处理时限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福利
最高报销限额:18万元
一、住院医疗
1。起付标准。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40元、480元和72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100元。一年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后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报销:
(1)新生儿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支付比例为90%。
注: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和省级综合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
(2)精神疾病患者在专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缴费报销比例85%。
(3)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
(4)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
(5)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3。急诊和转诊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一)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经参保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辖区内进行转诊,并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
(2)在异地(不含境外)一次性门急诊住院的,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并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60%。
(3)异地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40%。
二。普通门诊治疗
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签约,定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新生儿初级卫生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儿童医院、结防所、高等院校附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新生儿报销比例为60%,一年最高支付300元。
(2)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70%,一年最高支付1200元。
(3)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普通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就医时不另行支付一般医疗费用。
(4)每年可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您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核病患者可以选择指定的结核病防治中心作为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按病种准入,实行定点管理,无起付标准的,按比例标准执行。
四。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一年内最高报销1000元。
五、重疾保险
缴费标准: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保障范围:统筹支付范围内的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超过起付线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和特殊疾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自付线费用、乙类费用比例、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费用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s2/】报销标准:【/S2/】0-5万元(含5万元)起付比例为50%,5-10万元(含10万元)起付比例为55%,10-15万元(含15万元)起付比例为60%,15-20%。困难人员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处理流程
处理材料
已落户:父亲或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母婴健康手册。
未落户:本人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号,XXX儿子/女儿及新生儿的出生日期登记投保信息。落户后,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原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
注:非本市户籍居民还需提供哈尔滨市居住证和未参保居住有效证明。
处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保险支付
缴费制度:实行年度预缴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集中缴费期。
缴费标准:210元/年
缴费方式:参保登记当日,持基层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手续,在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将保费现金存入“现金缴费业务流水号”,然后建立哈尔滨银行“医疗保险合同”账户,按规定续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