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云南低保调整政策一览
根据通知,2022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343元。
投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标准
2022年,城市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00元/人/月。
(二)农村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
2022年,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5343元/人·年。
(三)援助和支持极端贫困者的标准
1.基本生活水平。2022年,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10元/人/月。
2.护理补贴标准。2022年,城乡贫困人口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仍按上年标准执行,即: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级(完全丧失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级(部分丧失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级(具有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为:一级(完全丧失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级(部分丧失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级(具有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的护理支出;分散供养,按照委托托养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水平
2022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990元/人·月,分散孤儿、实际无人照料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290元/人·月。
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并落实到位
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城乡低保标准、贫困人口关爱补助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时完成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30日前完成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标准提高,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州(市)招标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