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异地购房,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为更多职工提供贷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精神,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遵循依法合规、属地管理、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
二。实施范围
凡在银川市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对象及主要条件
(一)职工在工作地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率不低于5%,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应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3)提供职工所在管理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
(4)具有长期稳定收入、良好信用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5)无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大额贷款和债务。
(六)借款人的配偶和房屋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四。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银川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异地贷款,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房(含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必须是买受人,须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自住住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且必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过户后的房屋权属档案证明(申请有效期为过户之日起一年内);
3.其他元素:
(1)夫妻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是单身,必须填写单身声明;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③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一个月);
④贷款人所在单位填写贷款人固定收入,并在《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有效期一个月)上加盖公章;
⑤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流水账、资信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⑥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图
(3)管理中心信贷受理人在受理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申请时,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联系,核对公积金缴存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然后按照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四)在宁夏异地购房的职工贷款申请获批后,银川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与借款职工管理中心及公积金缴存地签订《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在宁夏以外地区异地购房的职工,贷款时必须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承诺书》。
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80%,最高贷款额度(含配偶在银川中心缴存)为55万元,同时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2)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0年(含20年),即当年-房屋竣工年限≤20年;同时,所购房屋的贷款期限加上房屋现有使用年限不得超过40年,即当年-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60%。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即贷款期限+借款人实际年龄+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还款方式:还款实行按月还本付息制,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额还款或部分还本。提前还清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的当月,以后不算利息;部分偿还本金的,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利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一次还本付息,利息随本金还清。如果法定利率调整,将不分段计算利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月均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逾期不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六)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或暂停办理异地贷款:
1、遇国家宏观政策或自治区、银川市房地产政策调整,需要停止的;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主要满足在银川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购房需求。如遇银川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不足,可延期异地贷款;
3.异地缴存的职工不能在银川管理中心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贷款担保;
(2)贷款担保方式:
1、购买住房抵押贷款;
2.能够提供担保并依法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
3.多名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会将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总和质押;
4.由具有担保资格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担保。
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担保应当以信用担保合同为依据,合同的标的物、担保期限和履行方式必须明确。
七。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贷款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2.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3.未经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已设定的抵押物;
4.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担保人提出终止担保。
(2)借款人违约时,必须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管理中心和借款银行共同追究违约责任。
(三)贷款风险发生时,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
(四)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和用途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根据相关约定追究银行责任。
附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承诺书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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