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永福县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申请年龄
一、申请年龄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二。应用条件
(一)农村退役士兵的界定。
农村退役士兵是指退役时已在农村落户,目前仍在农村登记的,以及退役时已在农村落户转为非农的。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年龄的确定。
年龄由本人现在的身份证决定。个人档案与身份证如有不符,以身份证为准。
(3)义务兵役年限的确定。
义务兵役期间的确定以个人档案和退伍证为依据,按照国家优抚管理系统软件自动生成的期间计算。个人档案与出院证明不一致的,以个人档案为准。
(四)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农村退役士兵的认定。
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由县内两名以上(含两名)同期入伍、在同一部队服役的同志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进行联审,形成联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