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在我市市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的户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洛阳市中心城区登记为居民满3年”。同时需要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其他购买条件。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洛阳市〔2015〕7号)精神,“中心城区指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浐河区、洛龙区和高新区管委会、龙门公园管委会、宜宾区管委会”。市中心是否扩大范围,由市政府通知。
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有洛阳市区户口,且已满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房、公寓、拆迁房等)的居民家庭。),且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有商品房的家庭不允许申请。
4.未婚青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8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或个人)只能使用一辆私人车辆,购置价格不超过10万元。
(2)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名下无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登记。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投资者和股东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持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4)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需要结合法定赡养人的家庭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购买条件方可申请。
(5)离婚前不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标准的离婚家庭成员,不得申请;离异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限一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如果对方申请2年,只能申请。
(6)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两年以上残疾证)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保障。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价回购,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购房人在市场上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区域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还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进而获得完整的产权。
8.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下列情况的家庭不得申请
1.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因买卖、赠与、拆迁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仍按原住房面积计算,与现有房产合并后人均超过20平方米的,不允许申请。
2.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3.购买车辆10万元以上,车辆过户后未满1年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注册为公司,注销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5.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7.您已享受房改集资房政策,且房改集资房面积人均超过2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
意译
1.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的未婚子女。
2.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未婚年轻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同时审核父母和家庭的购房条件。
4.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住房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