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费用

洛阳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费用,第1张

洛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或完全产权住房上市交易收入征收标准:

(1)单套面积不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照申请上市或取得完全产权时的购房款与价款的差额比例征收(以税务机关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

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住房收入征收比例为10%;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收入征收比例为15%。

(二)单套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建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是否回购的答复。不回购的,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意见书》。

(二)对政府拒绝回购、同意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地产,产权人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向住建部门缴纳收益,并凭交款凭证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或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手续。

政府决定回购房地产的,产权人凭购房需求到住建部门办理回购手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建部门和产权人凭回购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将回购的不动产登记在住建部门名下,同时为原购买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注销手续。

(三)产权人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意见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四)购房人因工作调动、户籍等特殊情况申请退回已购保障性住房的,经洛阳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后,由政府按照扣除折旧后的原购房价格回购。

对已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并纳入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的,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征收决定发布当日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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