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公积金提取

广西自治区公积金提取,第1张

广西区直公积金非销户提取材料

非账户注销提取所需材料

1。如退出购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二)购买合同。

(3)房屋产权证明。

1.购买一手房:

(1)如果是商品房,提供合同登记证明(2年内)。

(2)经济适用住房,房改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或房改部门的评估表(2年内)。

2.买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2年内)。

(4)付款凭证。

1.买一手房的,提供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2.如果买二手房,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从施工或装修中提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内)。

三。若通过大修提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本人身份证(房屋在南宁市以外的,须提供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指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并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证明或购房资格证明。

四。如为偿还购房贷款(贷款结清后一年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注:区内公积金中心贷款无需提供以下两项。

(2)借款合同(首次还款时必须提供)。

(3)近期还款情况表。

五、属于职工租住无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二)属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清单。

六。从城市低保中提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收回身份证。

七。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重疾保险疾病定义使用标准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3)医疗结算发票(1年内)。发票未注明医保和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对账单和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出具的报销单据。

八。住宅内安装电梯进行提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2)产权证。未取得房产证、产权证的,为商品房的,可以提供购房合同、合同登记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可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电梯安装协议(按电梯数量或单元,包括各项业务电梯设备采购安装费用分摊协议)。

(5)支付账单(2年内)。

注:

首先,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验证。

二。办结时限:个人业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日办结,异地购房等特殊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予补足。

四。非本人原因申请退出的,应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或房产权属证明。不需要提供在广西注册并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可访问的信息。缴存人住房消费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的,父母和子女可以申请提取。

5.未通过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商业贷款、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内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对账单。

六、申请大修提取的,已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情况下,从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之日起(每户限1套),每10年可大修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七、申请撤销支取,账户必须被封存且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提取人已经提供的材料,可以不重复提供,身份证除外。

九、被人事部门认定的急需人才可以走绿色通道。

X.中心网址:http://gjjqzfzx.gxzf.gov.cn

XI。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0771-12329,分机。1.

十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公地址:

政务服务窗口:南宁市宜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十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以现行国家、自治区和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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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4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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