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销户所需材料:
1。退休后提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二)退休证明(法定退休年龄前必须提供)。
二、属于提取出境结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二)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移民批准文件或你所定居国家(地区)的长期居留证明。
三。下属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回本人身份证。
(2)劳动人事关系终止证明。
1.对于离职半年且未在外中心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劳动终止证明、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四。存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证明。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1.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不需要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2.资金转入继承人账户的,继承关系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结婚证,户口簿,
医学出生证明或死者单位证明)。
注:
首先,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验证。
二。办结时限:个人业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日办结,异地购房等特殊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予补足。
四。非本人原因申请退出的,应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或房产权属证明。不需要提供在广西注册并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可访问的信息。缴存人住房消费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的,父母和子女可以申请提取。
5.未通过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商业贷款、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内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对账单。
六、申请大修提取的,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在广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从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之日起(每户限1套),每10年可大修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七、申请撤销支取,账户必须被封存且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提取人已经提供的材料,可以不重复提供,身份证除外。
九、被人事部门认定的急需人才可以走绿色通道。
X.中心网址:http://gjjqzfzx.gxzf.gov.cn
XI。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0771-12329,分机。1.
十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公地址:
政务服务窗口:南宁市宜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十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以现行国家、自治区和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