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问题的30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加大力度帮助重点地区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千方百计稳定市场主体,全力促进经济稳中提质,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包容性救济支助措施
(1)全面落实新的综合税费支持政策。
1.增加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企业。,股票津贴会一次过退还。
2.制造业中小企业延迟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延期缴纳6个月;2022年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延期6个月。中型制造企业缓缴比例为50%,小微制造企业缓缴比例为100%。
3.小规模纳税人分阶段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
4.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范围。按照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标准,将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5.加大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按3年折旧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将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企业所得税抵扣比例由75%提高到100%。
6.对服务业等行业实行税收减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扣应纳增值税;对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轮渡、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服务免征增值税。
(2)加大降费政策支持力度。
7.继续实行降低费率和返还社保的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回稳岗政策。
8.水费和煤气费延期支付。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水、气费有困难的非居民用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除外),用户可在不停止供应的情况下申请缓缴。具体办法由县综合执法局和县公投公司制定。
9.降低检查费用。县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单位将餐饮住宿企业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费按收费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按收费标准降低25%,起重机械、锅炉安装及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费按收费标准降低15%。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按收费标准减免30%。免除小微企业检测费和计量检定校准费。10种在“5+5”行业广泛使用、数量大、范围广的计量器具,在收费标准上降低25%收费。县疫情防控(红外测温枪、体温计、疫苗冰箱等计量企业)免收计量校准检定费。
10.增加企业工会经费返还。2022年1-6月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100%返还,其他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50%返还。
(3)加大减租政策支持力度。
11.国有租金减免。租赁国有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后给予3个月租金核减(租金核减对象为最终承租人),自第二季度起执行。如本县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按上级规定执行相关租金减免政策。
(4)减轻疫情防控负担。
12.进行免费的常规核酸检测。2022年,将工业企业、餐饮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照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报同级疫情防控办确认,属地实施。
13.对防疫支出给予补贴。企业2022年防疫消毒支出由企业如实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企业规模给予不超过50%、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使用进口商品的工业企业的人员、进口商品、环境等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保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卫生卫生局制定。
(五)继续加强金融支持。
14.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和降成本力度。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县级出资的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担保率在2021年基础上下降20%。
15.增加企业财务稳定性。充分发挥应急放贷资金的作用,简化手续和流程,在月息4.5‰的基础上每月减免20%的放贷费用,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过桥”放贷。
16.完善金融救助机制,帮助企业。实施“连续贷款+灵活贷款”机制,做好住宿、餐饮、交通、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续贷、展期工作。,受疫情影响严重。第二季度新发放不还本贷款2亿元。
17.加大对文化旅游企业的资金支持。建立健全重点文化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和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文化旅游企业抵押物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增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期限,扩大文化旅游消费。
二。服务业救助配套措施
住宿和餐饮、零售和旅游支持措施。
18.缓缴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19.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县注册的单位消费者和具有文成户口或本县居住证的个人消费者,在文成县汽车销售企业淘汰老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每辆车2000元的一次性消费补贴。活动期间,让利幅度暂定500辆,同一消费者只享受一次以旧换新补贴。
(二)展览支持措施。
20.对举办展览的企业给予补贴。我县会展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融合线上线下业务发展的,给予企业50万元以上投资的10%(含设备、技术、软件投资),最高100万元的技术改造补贴。
(3)文化旅游产业配套措施。
21.鼓励游客吸引。2021年,对推广文成县收费景区(点)、A级景区村、乡村旅游点、特色旅游产品、民宿(酒店)的县旅行社,按照旺季3元/人、淡季4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4万人按照旺季6元/人、淡季8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2.支持旅行社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党建、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并可委托旅行社按规定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等服务,预付款比例可适度提高。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旅游消费示范点(聚集区)、A级旅游景区等规范企业纳入治疗疗养活动范围。支持学校在县域内开展研学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旅行社和相关运营机构承担研学服务。
(4)对实体书店、电影院的扶持措施。
23.给实体书店租金补贴。租用县内非国有物业的实体书店,按图书经营面积给予6个月(一两个季度)补贴,每月每平方米20元。
24.给影院补贴。正常影院按实际座位数补贴6个月(第一、二季度),每个座位每月25元(已享受减租政策者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5)物业支持措施。
25.补贴物业防疫物资、消毒等费用。用于本级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物资采购、消毒服务等方面的额外支出。,根据本县企业管理的物业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分档次给予补贴:10万平方米以下补贴0.5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补贴1万元,20万平方米以上补贴1.5万元。
(6)交通运输行业的配套措施。
26.继续实施高速差别化收费。关于贯彻《浙江省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差别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省字〔2022〕1号)。落实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公路通行费65%的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布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设备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县(市、区)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27.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合法装载运输国家统一鲜活农产品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加强服务保障措施
28.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和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办理。相关拖延行为未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29.建立健全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县领导与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的协调机制,高效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引导和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相关减免扶持措施。
30.抓好政策落实。加快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机制,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本政策涉及的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南在惠企政策“直通车”发布。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深度整合企业相关数据和要素资源,探索“享受不申请”的方式,推动资金直投企业。完善受益企业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由县“两健”办牵头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附则
1.适用对象。
本政策所称享受奖励的企业为注册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时财政收入在市区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资金安排。
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于我县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现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并纳入温州惠企利民资金直控智能系统。与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及我市其他现有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价高者得的原则执行。“每亩都是英雄”综合评价D级企业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基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不纳入总量控制。
3.执法效力。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政策补贴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适用),有明确有效期的按明确日期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