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政府工作报告

平遥政府工作报告,第1张

平遥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遥县2022年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平遥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平遥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确保我县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基〔2016〕281号)“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向租赁补贴为主的总体要求转变”,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2012〕70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五个细则的通知》(市政府〔2012〕94号)、《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有保障住房的年度审查

(一)审查对象。对已实物配租的公共(廉租)租赁住房、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已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二)审查条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967.2元(低于去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去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09元)。

2.无房或有私有住房的家庭(配租对象的公租房和廉租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 m2,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 m2)。

(3)审查时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和轮候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申报上一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婚姻状况等变动情况。未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按照公共(廉租)租赁住房分配条件进行处理或退出轮候。

二。申报公屋租金津贴

(一)准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在三个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967.2元(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户或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公租房补贴发放到户,每户3600元/年(补贴标准:每户住房建筑面积60㎡,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职责分工

县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单位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审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核实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对配租资格进行初审。

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信息,审核申报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并会同县民政局(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共同审核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核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

四。申请(审核)流程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所在社区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符合初审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印章。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符合审核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和房产服务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三)县低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予以公示。审核申报家庭的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家庭和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并送县房产服务中心。

(4)县房产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的财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县房产服务中心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和管理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复核制度。保障性住房申报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和婚姻状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对其家庭住房和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审计机关应当对申报对象的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对以虚假信息骗取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予以收回。中介机构违法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退出管理不服的,可依据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退休职工)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应当是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不是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2020年、2021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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