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流程
基本流程
1.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应当在生育后30日内,于分娩时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办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核无误后,提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张榜公布7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审批文件上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审批表》连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区(市)卫计局审核。
4.区(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住院分娩补助审批函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财政局审核。
5.各区(市)卫健局每季度将《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支付情况统计表》报市卫健委备案。
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镇(街道)卫生工作机构。(点击查看各办理地信息)
注:2020年12月17日,青岛市卫生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