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得异地贷款管理规定
(一)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进行认定,根据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反馈信息,建立缴存职工本市异地贷款台账;
(2)缴存职工在本市异地贷款期间,本市公积金中心暂停受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3)异地贷款逾期,接到贷款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做好贷款催收等工作;
(四)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期间因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离开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移至其他市公积金中心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并将转移情况告知市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