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第1张

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

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户口迁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2019〕164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19〕103号),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落户。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推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素质为导向,调整完善户籍政策,让所有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都能落地,全面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有能力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是户籍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城镇(含市辖县)落户条件,市外人员在本市办理户籍的具体条件为:

(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合法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营住房和单位住房;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契或土地证等材料之一);赠与和继承的房产;依法购买或租赁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当地亲友(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友)有合法产权,同意其住房;已取得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租赁房屋。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以申请登记本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有稳定就业的人群包括: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招(聘)用劳动合同的当地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营人员。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申请登记为本市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者(含留学归国人员,取得教育部承认的同等学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初级及以上技能人员;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4)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办理本市户籍。

三。严格搬到本市农村定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以申请迁入本市农村:

(一)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本市农村,且一方户籍在本市农村的,夫妻另一方可以申请避难,迁入本市农村,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退伍军人按退伍军人安置的有关规定申请恢复农村户口。

(三)已实际返回原籍农村并在原籍农村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可以申请迁回原籍农村定居。

(四)我区毕业农村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以后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可本着自愿的原则,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农村。

(五)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以后,我区新入学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农村大学生,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毕业后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将户口迁回原农村。

(六)2019年12月1日前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我区农村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工作单位未落实,户口仍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可申请迁回原籍村落户。

四。放宽建立集体户的标准

(一)建立单位集体户。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应指定人员协助管理集体账户。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房屋的门牌号。

(二)建立社区集体户。可在城镇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物理地址设立社区集体户,为符合在本市落户条件且无就业单位、无独立产权住房的人员在城镇落户提供条件。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籍证明的事项,派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载有本人户籍信息的户口簿,并在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处填写“非亲属”。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2017年11月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籍迁移政策的意见》(南府规〔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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