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青人口〔2012〕36号)
II ,处理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在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
3.已在青岛登记、嫁到青岛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在青岛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山东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管理信息系统迁移管理模块)1年以上,分娩时在青岛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健康服务管理,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育龄妇女。
4.2012年1月1日以后生育,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三,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镇(街道)卫生工作机构。点击查看各个办理地点的信息。
向交付时户籍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办理。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点击下载: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索引,单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
4.其他材料
五、基本流程
1.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分娩后30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办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核无误后,提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张榜公布7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审批文件上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审批表》连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区(市)卫计局审核。
4.区(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住院分娩补助审批函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财政局审核。
5.各区(市)卫健局每季度将《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支付情况统计表》报市卫健委备案。
六。补贴标准
每个女的补贴500元。此项补贴不计入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七。发行时间
自2013年起,补贴按季度发放。
(市)财政局审批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贴拨付给经办机构;每月30日前,经办机构将补贴款存入以育龄妇女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可以是新开账户,也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账户)。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2020年12月17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