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c上牌有什么要求

粤c上牌有什么要求,第1张

粤S上牌有什么要求?

一、处理条件

1.东莞公安交警网http://jjzd.dg.gov.cn/预约检查;

2.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轻型汽车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9〕14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7月1日起我省轻型汽车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我省销售并注册登记的新型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I型试验(常温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满足国家6b限值要求,2020年7月1日前实施PN(颗粒物数)限值作为汽油车的过渡限值,即6.0×1012/km;II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仅在2023年7月1日前进行监测并报告结果。

4.对于新型轻型车的排放标准信息,可以查看车辆环保信息列表,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5.轻型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和N1车辆。其中包括:

M1级指不超过九个座位的客车,包括驾驶员座位。

M2类车辆是指超过九个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乘用车。

N1类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3500千克的卡车。

6.在东莞缴纳购置税。

7.如果是单位车辆,单位地址必须在东莞。

8.特别提醒:非万居民提交的居住证明车管所需要核实居住地址是否真实。验证过程是业务处理中的验证和事后监督。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八条,没收机动车号牌,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业主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后2年内提出申请;

(2)车主使用原小型汽车号牌1年以上(含1年);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经处理。

2.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在机动车销售发票上写上A的名称。注册的时候只能写A,不能写b。

3.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预约业务只能由本人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预约业务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三。所需信息

1.机动车预约检验申请流程证明【注:办理时应提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拓片2张、发动机号拓片1张,拓片服务由车管所免费提供】;

2.业主身份证明原件:

(1)东莞市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外地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及东莞市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三)个体户提供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的营业执照;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的代码证书,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内部组织,不具备领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将上级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出具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役证、退伍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

(6)港澳居民提供当地公安局办理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注:免于提供东莞市公安局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7)台湾省居民提供外交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当地公安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注: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免于提供);

(8)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未用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供经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东莞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签证或居留(停)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居留许可、当地公安局办理的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

(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提供外交部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1)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当地公安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3、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证);

4.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原件(或彩色打印复印件或电子保单,三选一);(注:目前我市大部分保险公司已与车管所系统联网。如果是联网的,且系统上有该车辆的保险信息,则不需要提供保险单、彩印复印件和电子保单);

6.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完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免检车辆除外);

8.车辆标准彩照1张(车管所免费打印);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的,还应当提交辅助器具安装合格证明原件。

四。存档数据

以下信息存储在机动车档案中:

(一)机动车登记、转移和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原始发票;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联原件。如原件遗失,保留任何其他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任何其他经报名审核岗批注“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6)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完税信息的,应当保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按照车船税法规定免征车船税的,不保存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

(七)属于国产机动车辆的,应当保存原始凭证。其中,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保留原底盘合格证;

(八)机动车检验原始记录表;

(九)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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